河南工程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6-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院校园环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校园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凡在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校服务单位、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后勤产业管理处为学校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学院的基建、房产、医疗、保卫、绿化、后勤总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制定学院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学院批准后,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经费由学院核拨,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经费采取学院拨款与收费服务等多种形式支付,并逐步实现环境卫生的物业化和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卫生、医疗、宣传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提高学院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专业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

 

第七条   学院公共区域(主次干道、休闲广场、园林景点、公共绿地等)的清扫与保洁,由后勤发展总公司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的室内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   学院各单位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宣传栏、公告栏、橱窗、广告牌、标语牌和雕塑等,应当由各单位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条   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施工环境管理,严格遵守郑州市有关管理条例。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单位,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一条 学院的图书馆、体育场馆、礼堂、活动中心等,由场所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十二条 学院内的各种商业服务网点(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由主管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校区道路旁或者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在校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橱窗、指示牌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

第十五条 校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

第十六条 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后勤发展总公司,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三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的垃圾中转站及分布在校园内的垃圾箱、果皮箱、垃圾桶等,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后勤发展总公司管理和收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捡拾垃圾、废弃物,也不得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堆放点或接收场地。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倒入垃圾桶内;配置给各单位的垃圾桶由各单位使用并协助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单位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病菌、病毒、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固(液)体垃圾及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和排放。

第二十条 各部门的房屋装修、改扩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实行有偿收运服务管理,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运。

第二十一条 对校区内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商业网点(摊点)、服务公司等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学校实行有偿服务收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区内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倡导并鼓励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在具备条件的居民区和单位设置垃圾分类收贮箱,逐步推广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的设置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条 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与管理;负责校区内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置在各单位、居民卫生责任区的垃圾桶、垃圾箱、果皮箱等,单位及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管理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宾馆、体育场馆、各类活动中心等,应当由场所使用管理单位自行设置符合规定的果皮(痰)筒、垃圾收集容器,并自行保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内企业单位、商业网点,原则上自行按学院统一规定设置垃圾桶;如需申请学院设置时,则实行有偿配置,学院收取成本费。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或随意弃置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四)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

(五)运输液体、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货物等造成泄漏、抛散的;

(六)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

(七)盗窃、占用、迁移、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八)焚烧树叶和废弃物的。随意弃置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保卫部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废弃物,是指生活垃圾、营业垃圾、无毒无害的工业垃圾和粪便等。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容器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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