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后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9-09-30 点击数: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豫工院后〔200813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关于加强和改进后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学院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后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后勤工作的意见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后勤改革  工作意见   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1月15印发

附件:

河南工程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后勤工作的意见

 

后勤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学院的稳定与发展。为适应新形势,建设新型后勤保障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后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方向,不断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突出服务创新,提高后勤保障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不断努力,实现后勤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显著转变,各项管理更加科学,校园环境面貌更好改观,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师生对后勤服务达到较高的满意率,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

二、充分认识后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

后勤工作涉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是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是学院安全与稳定的重要环节,是学院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力保证。后勤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后勤服务保障能力,让广大师生员工享受到高水准、高层次的后勤服务,就是为广大师生员工谋取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后勤保障工作是师生矛盾的融化剂、干部群众的暖心剂、和谐校园的推进剂,它不仅是后勤部门的工作,也是学院的重要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关注,需要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参与和支持,要进一步提高对后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后勤工作作为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关心后勤建设,理解后勤职工的艰辛,支持后勤的建设和发展,共同促进学院后勤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三、不断深化后勤改革和融合,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后勤工作运行机制

学院要继续坚持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仍采取 “甲、乙”双方管理模式,后勤产业管理处代表学院(甲方)对后勤服务进行宏观规划、监督与管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后勤发展总公司(乙方)按照企业化运作模式,为学院提供完善的后勤服务。甲、乙双方以合同契约形式,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在协议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科学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探索和建立企业化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公司内部核算体系,完善独立核算制度,加大后勤自我造血功能,提高发展能力。学院培训中心要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各校区门面房、商业网点要按市场化要求租赁,强化管理,足额收取租赁费,逐步实行实体公司与物业管理相统一的管理模式。

加快后勤实质性融合,既是学院实施本科教育的需要,也是后勤当前有效开展工作的需要。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加快工作,逐步理顺由后勤产业管理处、后勤发展总公司和若干分公司组成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机构,统一管理,资源共享,人员共用,集中采购的管理模式。为了加快工作的开展,要抽出专人进行调研,提出融合方案。

四、积极引入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不断促进后勤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随着学院的快速发展,对后勤工作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引入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已成为学院后勤工作的当务之急。后勤部门在过去的工作中,已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管理体系,对各项后勤服务任务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学院的发展,要继续完善后勤管理制度建设,积极引入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加强校内后勤制度化管理,规范各项服务工作程序,提高服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可控度,强化后勤保障服务过程及环节的监管、监控力度,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后勤职工整体素质

学院后勤事业的发展需要一批素质较高、思想作风过硬、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创新进取精神的优秀人才。目前,提高后勤队伍整体素质,首要的是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加强服务意识教育。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后勤队伍工作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后勤职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以情育人、以诚待人、以理服人;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教职工着想、为学生着想,为师生排忧解难,端正服务态度,实行“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潜移默化”育人。加强交流沟通,营造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良好氛围,增强改进后勤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后勤工作健康发展,共建和谐校园。

同时,要不断加强人才工程建设,完善人才流动、员工激励和考评制度,提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临时工的知识素养、服务水平和业务技能。实现实质性融合后,根据人员情况,适当招聘具有管理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充实后勤队伍,改善人员结构,为后勤规范服务管理、增强保障能力,提供人才保证。

六、进一步加大对后勤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后勤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学院后勤基础设施建设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和谐校园的物质基础。由于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起步基础较弱,快速发展中存在不均衡性,基础保障设施不够完善,原有的部分设施不同程度的老化、陈旧,致使后勤保障能力整体相对较弱。后勤硬件设施建设与学院发展规模不相协调的问题,成为难以满足和适应广大师生对后勤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的障碍,这就决定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学院要继续加大对后勤基础设施的投入,做到设施设备配套、功能完善、安全可靠。同时,后勤部门要解放思想,创造条件,放手发展校办产业项目,增强自我造血功能,积极稳妥地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学院后勤建设,尽快实现后勤建设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提升。

七、抓好开源节流,努力构建节约型和谐校园

后勤是学院教学、科研、师生生活的保障系统,后勤职工的节约意识,日常服务中的节约行为,对学院发展有直接地影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倡导节约之风,逐步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把建设节约型和谐校园贯穿到后勤工作全过程。要坚持投入与节约并重,节约放在首位,通过加强管理,强化节能减排责任,制订科学、严格的以节约为原则的规章制度,以节水、节电、节材、节约经费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建设节约型和谐后勤。

八、加强后勤工作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推进现代化管理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正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对后勤服务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有效地利用网络化、现代化管理手段已是大势所趋。要积极推进后勤工作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利用信息手段提升后勤管理层次与管理水平。后勤信息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后勤所有部门,要使广大员工转变观念,从组织上强化,确保信息化成功实施。要逐步建立起涵盖餐饮、宿舍、物业以及房产、管网、设施维修等内容的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体系,在不同校区、不同部门间实行高效信息互动,提高后勤现代化服务管理水平。

九、注重安全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学院稳定

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安全关系着学院的稳定与发展。后勤工作要紧密结合实际,抓好安全工作。要制定安全工作制度,拟定安全防范预案,使安全工作落实到后勤服务的各工种各岗位。要不断完善安全措施,严格各项操作规程,严把原料进货关、食品加工销售关,加强用电管理,严格执行行业规定。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检查力度,规范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常抓不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无事故。

十、实行阳光工程,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积极建立惩防机制,尤其是涉及大型基建、维修项目和批量物资采购等项目,要采取公开招标,实行阳光工程。后勤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立足岗位,扎实工作,为学院建设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豫工院后〔200821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学院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爱国卫生 规章制度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3月5印发  

附件:

河南工程学院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一代新人的重要内容。卫生水平已成为反映一个单位管理水平、文化素养、文明程度和精神风貌的镜子。为提高我院的卫生水平,给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促进我院发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为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建立各级爱国卫生组织。学院的各级爱国卫生组织担负着领导和推动学院群众性卫生工作的使命。要以促进改善我院的校园环境、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卫生管理为重点,努力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第四条 院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主人一人(由主管院长兼任),副主任三人,委员(分会主任)若干人。

院级爱卫会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爱国卫生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后勤产业管理处。

院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卫生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协调、推动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动员广大师生深入持久地搞好卫生工作。

(三)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促进广大师生员工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

(四)审批、表彰、奖励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系、部、处(室)分别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分会组织。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监督员一人。主人由部门领导兼任。

爱国卫生运动分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本部门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养树立卫生先进典型。

(二)制定本部门有关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计划安排。

(三)组织卫生突击及平时卫生保洁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卫生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五)贯彻落实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决议、通知、指示并及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生卫生监督队。学生卫生监督队在本分会的领导下负责协助组织卫生大扫除和日常的卫生保洁、落实学院的卫生制度、积极开展各项旨在推动卫生工作的有益活动,及时反映学生对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单位活动。建立、健全、落实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责任制。

第八条 各单位要保证所使用的办公室以及划分的卫生区域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创造良好的教学工作环境,楼内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打闹起哄。严禁从窗口向下乱扔杂物。尊重卫生清洁工人的劳动,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第九条 一切建筑物,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校门及各类雕塑和园林设施要保持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抹、刻画,不得随意悬挂和放置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十条 凡学院规划确定的绿化区域,不经学院批准不得改作它用。校园的绿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一条 垃圾污物一律按指定地点倾倒,不得点火焚烧。

第十二条 校内施工占地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办法。

(一)校园内所有绿地和道路由后勤产业管理处委托后勤发展总公司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开挖。

(二)经学院批准的建筑、修缮工作,开工前必须到院爱卫会办理有关手续。

(三)在校内施工、修缮必须围墙标牌,不准擅自扩大占地范围。所需建筑材料不准在上课时间拉运,不得在道路上进行搅拌、过滤白灰和筛沙子、石子、白灰,不准将冲洗沙石的泥水满地流或流入下水道。

(四)楼内施工不得影响学生正常上课和教职工的正常工作。

(五)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土渣和经营性废弃物不准倒入生活垃圾点,也不准就地掩埋,必须自行及时运到校外环卫部门指定地点,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六)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必须有院爱卫会人员参加,对其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通过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卫生责任区要及时清扫并负责保洁,独立院落和区域的卫生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宿舍楼阳台物品摆放要整齐美观。宿舍楼周围不需圈占,其绿化美化由学院后勤发展总公司统一进行。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和家畜,禁止饲养犬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废水、废渣、废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处理,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各分会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对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场所要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坚持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十七条 学院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院卫生所。

(二)实验室、教学场所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三)会议室、影视厅、体育馆、图书馆、档案室、计算机机房。

第十八条 院卫生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讲座。

第四章 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标准

(一)校园内办公区、宿舍区、教学区、绿化区,要做到“六无”、“六净”。即无人畜粪便、无垃圾污物、无砖头瓦砾、无纸屑果皮、无坑洼污水、无杂草丛生;墙根净、电杆净、绿篱树根净、花池净、宣传栏净、下水道口净。

(二)人人做到“六不”:不随地吐痰、不乱扔赃物、不乱挂乱画、不乱堆乱放、不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和造成白色污染的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二十条 楼道卫生标准

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和实验楼楼道门窗无损,玻璃明亮,墙壁无乱涂乱画,顶棚无蜘蛛网,地面干净、无痰迹、无烟头纸屑、无杂物堆积。

第二十一条 室内卫生标准

(一)学生宿舍内务卫生要实行“九统一”:即铺面平整、被子枕头摆放统一,衣帽等物品挂放统一,鞋子放在床下摆放整齐统一,桌柜上面摆放物品统一,小凳、脸盆、牙具、毛巾等放置统一。门窗无破损,墙壁无乱贴乱画,顶棚无蛛网,灯具和悬挂物无灰尘,玻璃明亮,地面干净、无痰迹和废纸、脏物,室内通风良好、无异味、无蚊蝇、无鼠迹。

(二)教室内地面干净、无痰迹和废纸、脏物堆积,四壁无乱写、乱画,顶棚无蛛网,灯具无尘土,门窗桌椅无损,桌椅整齐、干净,玻璃明亮、窗台干净、通风和采光良好。

(三)办公室要做到门窗干净、玻璃明亮,各种办公用具整齐干净,四壁、顶棚、灯具无尘土、蛛网,地面干净、无痰迹和烟头纸屑、无杂物堆积,无蚊蝇、无鼠迹。

(四)实验室和图书馆内要干净整洁,图书、仪器、标本摆放整齐,室内无蚊蝇、无鼠迹。

(五)库房内物品摆放整齐、分类上架,墙壁、顶棚无蛛网,地面干净,通风良好,无霉味、无鼠害。

第二十二条 厕所卫生标准

厕所、水房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和保洁,保持设施良好,保持清洁,无异味、无蝇蛆,无乱涂乱画、乱扔乱倒现象,便后及时冲刷,有防蝇和照明设备。厕所要及时清理、定期消毒。

第二十三条 个人卫生标准

具体要求是“五勤”、“四不”、“三少”、“一多”

“五勤”:勤洗衣、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晒洗被褥。“四不”:不喝生水、不吃腐烂变质食品、不暴饮暴食、不吸烟。“三少”:少喝酒、少用药、少饮浓茶。“一多”:多锻炼。

第二十四条 食堂和非食堂饮食单位卫生标准

(一)从业人员均有健康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

(二)食堂外环境整洁,25米内无污染源。

(三)加工间符合“食堂基本卫生条件”。

(四)餐厅有流水洗手、餐具洗刷设备。

(五)各种灶具整洁,公用餐具、食品用具、容器定时消毒,卫生合格率大于80%

(六)食堂要有冷拼间,并符合卫生要求方能制售凉菜。

(七)各种食品、原料新鲜洁净,不出售腐烂变质食品。

(八)出售熟食使用工具。

(九)刀、案、墩生熟分开,标志醒目,生熟食品不混放。

(十)餐厅、营业室、操作间有防蝇、防尘设备。

(十一)操作间有排烟、排气、洗涤、洗手、废弃物存放等设备。

(十二)运送熟食品要使用专用箱并经常洗刷,保持干净。

(十三)冷食制售实行专人、专刀、专案。制作凉拌菜用的瓜果、蔬菜必须消毒,蔬菜必须洗净再加工。剩饭菜、肉及肉制品冷藏保管。

(十四)仓库有防鼠、防潮台架,通风良好,货物分类上架、离墙离地,防蝇、防鼠、防尘设备齐全。

(十五)炊事机具和用具经常洗刷,保持干净,不用时要苫盖。冰箱、冰柜要随时检查,及时消除异味,保持卫生。

(十六)操作室、加工房、餐厅、营业室四壁无尘,顶棚无蛛网。地面无污垢、无痰迹。门窗干净、院落整洁。室内无蝇鼠,周围无垃圾、污水。

(十七)炊管人员要搞好个人卫生,坚持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和工作服。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炊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二十五条 经营食品的超市、商店卫生标准

(一)从业人员均有健康合格证。

(二)防蝇、防尘设施完备。

(三)无过期及不合格产品。

(四)食品贮藏及摆放符合卫生要求。

(五)工作人员工作服、帽整洁,个人卫生良好。

(六)室内陈设整洁、窗明地净、四壁无尘、无尘蝇、无鼠迹。

第二十六条 理发室卫生标准

(一)从业人员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讲究个人卫生,工作时穿工作服,刮脸时戴口罩。

(二)理发工具、毛巾、围单经常保持洁净并严格消毒,毛巾数量符合要求。洗头池无污垢、无异味。有皮肤病顾客专用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严格消毒。

(三)室内陈设整洁、窗明地净、四壁无尘、无蚊蝇、地面无发渣、皂泡和痰迹。

第二十七条 浴池卫生标准

(一)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讲究卫生、服装整洁。

(二)浴室建筑结构、布局、装修符合卫生要求。浴室、更衣室通风(排气)设施效果良好。

(三)水温适宜。每次用完后对地面清洗消毒。

(四)室内及时清扫、无废弃物、无异味、地面无积水。

第二十八条 宾馆标准

(一)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衣着整洁、仪表大方。

(二)建立消毒管理制度、设有专用消毒间。

(三)卧具、脸盆、拖鞋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洗漱池、浴盆、抽水马桶每日清洗消毒。

(四)公用茶具每日清洗消毒,卫生合格率大于80%

第二十九条 游泳池、馆卫生标准

(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

(二)加氯消毒设施完善并运行良好。

(三)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卫生保健标准

(一)开设健康教育讲座,并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二)开展学生健康检测,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档案完整,有专人管理,查阅方便。

(三)开展学生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四)有专职传染病防保人员,有专人负责疫情登记、报告并具有基本的疫情报告知识。设立疫情薄和报告卡,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和报告。

(五)预防用生物制品均由正规渠道进货。

(六)建立完善的消毒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消毒设施完好、功能正常。消毒符合国家标准。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并保证进货渠道正规。

第五章 卫生制度

第三十一条 卫生宣传制度

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着重宣传党和政府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卫生工作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保护环境、战胜疾病;宣传讲卫生、讲文明的新风尚和卫生工作的好人好事。增强卫生意识,提高卫生水平。

第三十二条 卫生责任制度

(一)卫生责任制。各部门必须明确其办公室、办公区和卫生负责区的卫生负责人,并按照卫生标准,定点、定时、定标准。对其所占区域,实行包卫生、包秩序管理。各部门按与院爱卫会签定的责任书各负其责。

(二)卫生专业队伍负责制。学院环境、教学楼楼道、学生宿舍楼楼道由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清扫和保洁。生活垃圾的集中、外运和校园绿化由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定期清扫制度

学院每年集中进行春、秋两次全院卫生整治。遇有重要活动,进行重点整治。各部门除坚持每天清扫外,节假日和开学初、学期末要集中时间组织人员突击进行卫生整治。

第三十四条 定期杀虫、灭鼠制度

根据季节全院每年集中杀虫杀菌、灭鼠。宿舍、水房、厕所、垃圾场根据情况随时喷洒药物。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制度

(一)学生班级每周进行一次卫生自查。

(二)各爱卫会分会负责对本部门卫生责任区和所属班每半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食堂的卫生检查由后勤总公司具体负责,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院爱卫会对各部门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后勤产业管理处对后勤发展总公司所负责的卫生区域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对后勤发展总公司卫生工作质量评价和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评比制度

(一)评比目的:通过评比,表彰先进,树立样板,促进群众性爱国卫生工作,形成一个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风尚,从而不断推进学院卫生工作。

(二)评比条件:

1.文明卫生先进集体:领导对卫生工作重视,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和指标,积极带领组织大家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卫生组织、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卫生区域经常保持清洁,检查时达标;学院历次检查,总评成绩名列前茅;在一年内未发生传染性疾病。

2.文明卫生先进个人:积极参加各项爱国卫生运动,责任心强,为改变部门和学院卫生面貌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能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并维护公共卫生,敢于同各种不卫生不文明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三)评比办法

文明卫生先进的学生班、各处室、食堂、学生公寓等,由各分会初评,报院爱卫会审批;学生、职工中的文明卫生先进个人,由院爱卫会分配名额,各分会评比,报院爱卫会备案;院级文明卫生先进单位由爱卫会按平时检查情况和评比条件确定。

第三十七条 奖励制度

凡被评为文明卫生先进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相应的卫生工作先进称号,授予锦旗、奖状,并给于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处罚制度

(一)被授予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取得先进称号的或不符合先进称号标准的,由授予单位取消其先进称号。

(二)爱卫会对不履行本办法或者在在检查评比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学院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砖块、烟头等脏物的和违反规定乱贴、乱写、乱画、乱堆、乱挂等有碍观瞻和校容校貌的,令其改正或强行清除、没收。

(四)清扫工、垃圾清运工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清扫卫生区、厕所和清运垃圾的,对直接负责者进行处罚。

(五)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部门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禁止吸烟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罚。

(六)不按规定参加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罚。

(七)通过卫生检查,对卫生不达标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由爱卫会向全院通报批评。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并被责令的,给与被责令的党政一把手予以通报批评。

(八)在全院进行的重点卫生整治活动中,造成不良后果的,对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部门予以处罚。

(九)凡在省市组织的卫生检查中被罚,所罚款项由卫生不合格单位承担,学院还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十)卫生工作不达标的部门不能被评为精神文明单位,部门领导也不能成为精神文明典型。

(十一)在日常活动中凡严重违反卫生规定、破坏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十二)对部门的罚款由院财务处根据院领导批准的院爱卫会卫生罚款通知单从单位经费中扣除。财务处设罚款专户。罚款专门用于学院卫生工作,并由院爱卫会控制使用。

(十三)为确保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各项制度的落实,后勤产业管理处将聘用卫生监督员,配合院爱卫会和各系、部、处卫生监督员对全校卫生实施监督。

(十四)后勤产业管理处要随时检查全院卫生状况,并有责任、有权利对学院的卫生状况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有权对责任人进行一定的处罚,对说情者或妨碍卫生管理者首先全院通报批评,再由说客所在部门领导及主管院长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学院委托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全院校园环境及部分楼内卫生工作。总公司有权对违反规定和影响、破坏校园环境的所属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

(十六)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学院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豫工院后〔200822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学院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公共基础设施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3月5印发 

附件:

河南工程学院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设施功能,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下列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

(一)学院道路:主干道、支干道、人行道等;

(二)学院给排水设施:供水管网、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消防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学院采暖设施:采暖锅炉、供汽锅炉、燃气设施、地下供暖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四)学院供配电设施: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地下管网、架空电路、电话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五)绿地及景区设施。

第三条 学院后勤产业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础设施规划及行政管理,学院后勤发展总公司是学院公共基础设施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公共基础设施是学院的公共财产,所有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学院公共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害公共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校道路管理

第五条 在学院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学院道路;

(二)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设置临时设施;

(三)倾倒垃圾,污水等废物;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超重、超长、超高)擅自在学校道路上行驶;载货后重量在30吨以上的车辆严禁在学校道路上行驶;

(五)在学校道路上冲洗车辆或试刹车;

(六)在人行道上停放各类机动车;

(七)其它损害、侵占学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严格控制学院道路开挖。确需开挖的,应报学院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冬季(从当年1115日起至次年315日止)不得开挖道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无特殊情况,5年内不得开挖。

第七条 凡经批准挖掘学院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并需经学院公共基础设施行政部门检查验收,所恢复道路的质量须达到合格以上。

    第八条 因埋设在学院道路下的管网、管线突发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公共基础设施具体管理部门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九条 依附于学院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公共基础设施具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院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并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道路完好。

第三章  学院给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在学院给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管线,检查井、雨水井;

(二)开挖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或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修建建筑物,影响设施正常使用;

(四)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五)将污水接入雨水管道或将雨水接入污水管道;

(六)其他危害给排水设施及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学院给排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或埋设各类管线,应当提前10天同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涉及学院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学院供水管网图,查明地下供水管网的情况。施工影响公共给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学院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建筑物都不得占压给排水管道地面。确需临时占压的,须经学院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除。因临时占压损坏管道的,应及时修复或缴纳修复费。

第十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具体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学院的引水渠道、泵站、储水池、加压水泵、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水表、雨水、绿化用水及污水管道的主次干管道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学院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章  采暖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在学校采暖锅炉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没有资格证的司炉工独立操作锅炉;

(二)没有资格证的焊工焊接锅炉受压元件;

(三)没有资格证的化验工化验水质;

(四)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

(五)在锅炉系统的供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掘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物;

(六)其他损坏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施,危害锅炉供暖系统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加强对锅炉本体、压力窗口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条 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湿法保养的锅炉,还应有防冻措施。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子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炉水、补给水符合国家有关《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以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

第二十二条 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得以化学清洗代替或放松经常性和有效的水处理工作。每台锅炉酸洗时间间隔不宜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窗口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按学院的报废程序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当地锅炉压力窗口安全监察机构。已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具体管理部门应做好供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供配电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学院供配电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攀登供电杆线,配电变压器,路灯杆;

(二)依附供配电设施搭线、挂物,搭建建筑物,堆放物料;

(三)损坏供配电设施,路灯灯具;

(四)擅自迁移供配电设施,接用电源;

(五)非专业人员操作供配电设施;

(六)其他损坏供配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责任制度。对供配电设施、地下管网、地下管块、架空线路进行检修和维护,加强巡视,定期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重点指各施工单位、学校周边经营网点)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电网运行要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因供电设施检修或施工需要,需停电时,须提前上报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效合理的原则,做好地下管块备用管孔的分配工作。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供电等工程布线需占用管孔时,必须报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分配的管孔施工,不得多占或占用其它管孔。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供配电设施范围内修建可能危及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毁坏供配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在供配电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应当经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章  学院绿地及景区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绿地及景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侵占绿地,乱搭乱建,影响校园美观;

(二)摇晃幼树、攀折树枝、抄走近道践踏花草;

(三)在树与树之间拉绳挂晒衣物、被子或在树枝上晒东西;

(四)在绿化区内堆放建筑材料,打球、踢球或玩放宠物;

(五)在绿地及景区内玩火、焚烧杂物;

(六)损坏庭院灯、桌凳、垃圾箱及喷灌设施;

(七)攀登雕塑或在雕塑上乱刻乱贴;

(八)其他损坏绿地及景区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绿地的用途,采摘花木,严禁砍伐大小树木,确需占用绿地或伐木砍枝时,须报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校园内名贵树木建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具体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绿地及景区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院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实行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赔偿损失;

(三)经济处罚;

(四)强行拆除违章设施。

第三十七条 凡在学院公共基础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运。限期内不清运的,由公共基础设施具体管理部门组织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将污水、废弃物倾倒在雨水井内或路面的,将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设施,由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具体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学院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公共基础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进入学院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程序施工,造成学院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由学院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对学院公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报请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豫工院后〔200833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供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学院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供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供暖管理办法》

 

 

〇〇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供暖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3月5印发

附件:

河南工程学院供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供暖工作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职工生活及其他用户服务,根据有关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供暖管理的经营单位及其职责范围

河南工程学院后勤发展总公司作为学院暖网管理与服务的经营单位。其职责:保证学院采暖的正常供应,负责锅炉、辅机、供暖管道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参与学院供暖方案的规划和改造工作,完成学院供暖全面计量收费工作,负责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院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对后勤发展总公司供暖管理与服务进行调控、检查和考评。

二、供暖资源的申请及管理

(一)凡需要在我院供暖管网上开户供暖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后勤发展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后勤发展总公司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经后勤产业管理处审查批准,方可接口供暖。各单位可委托后勤发展总公司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二)接口供暖的单位提出申请的同时须向后勤发展总公司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三、供暖工程管理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施工企业)未经后勤产业管理处同意、后勤发展总公司备案,不得在我院供暖管道上开口接管。

(二)因室内装修等原因需进行暖气片移位、改装管道及暖气片,必须按供暖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发展总公司审核,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其费用由用户承担。施工完毕后,经后勤发展总公司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因申报手续不完整,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其供暖质量由用户自己负责,学院不负责维修,但取暖费应如数交纳。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应由后勤产业管理处和后勤发展总公司进行验收,并收取有关工程竣工图一份,以备维护修理,否则后勤发展总公司有权不予接口供暖。接收后(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除外),后勤发展总公司应做好日常维护维修工作。

(四)学院的供暖维修改造工程一般由后勤发展总公司组织施工,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监督。如需外单位施工的,可通过招、投标程序实施,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施工结束,后勤发展总公司或中标单位需向后勤产业管理处交验有关图纸和相关资料,在后勤产业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方视工程结束。

(五)凡人为造成暖网及供暖系统损坏,如掘断供暖管道,去掉放气阀堵头、私自关闭供暖阀门等供暖设施,使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事故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据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六)对于压力容器的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锅炉、供暖安全整改问题,后勤发展总公司应对照检查,认真及时整改。较大问题应及时向后勤产业管理处汇报。如因人为因素未能及时整改,以致造成学院财产、人员等方面损害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供暖面积计费原则、供暖温度要求及收费管理

(一)供暖面积按建筑面积收采暖费,供暖期核定为110天,其中5天为供暖前的试水检漏及锅炉设备试机运行时间。

(二)供暖温度确定为室内温度18℃(+ 2),即为供暖合格温度,室内温度如果达不到以上要求,用户应及时向后勤发展总公司报修,调整维修期为三天,期限过后,如不能达到规定温度,视下列情况减免部分供暖费。

1.连续12天达不到合格温度,室内温度低于12℃以下,可减免1个月供暖费(高于12℃,低于16℃只收供暖费的半价。直到合格为止);

2.连续20天达不到合格温度,室内温度低于12℃以下,可减免2个月供暖费(高于12℃,低于16℃只收供暖费的半价。直到合格为止);

3.连续30天达不到合格温度,室内温度低于12℃以下,可减免全年供暖费(高于12℃,低于16℃只收供暖费的半价。直到合格为止);

4.减免供暖费面积范围指达不到温度的房间面积;

5.因私自改动室内结构或私自改动供暖管道系统造成室内不热或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不在减免范围之内;

6.用户认为供暖温度不合格,但未及时报修并办理有关手续者,不属于减免供暖费范围。

(三)供暖价格由学院根据市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经学院发文在全院统一执行。

(四)校内供暖费收据采用河南工程学院校内结算凭证,通过财务处转账方式收取取暖费用,不得直接用现金支付。对校外单位的供暖结算采用河南工程学院财务处收据。

(五)考虑到供暖运行需前期投入的情况,外单位使用我院暖气者,须在采暖前交纳95%的供暖费,若无质量问题,余款在采暖期结束之日起5日内交清。

(六)对租用学院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暖费由后勤发展总公司直接向租用单位和个人收取。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1.不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

2.损坏、毁坏、盗窃供热设施的;

3.未经批准擅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热负荷的;

4.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5.私自改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

6.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

7.阻碍或影响管理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护及检修工作的。

五、供暖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护

(一)后勤发展总公司应保障学院的供暖正常供应,做好锅炉及供暖系统的日常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二)后勤发展总公司应严格执行供暖制度,一般情况下的停暖,后勤发展总公司须先到后勤产业管理处办理手续(停暖原因、时间、影响范围等)并及时通知用户,如遇重大安全隐患,市局停电停水,后勤发展总公司可先紧急停暖,然后及时通知后勤产业管理处及用户。

(三)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司炉工、水质化验员的上岗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定,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四)如因管理不善、制度不全、要求不严,而导致锅炉发生事故的由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严重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除。

七、本办法实施解释权属河南工程学院后勤产业管理处。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豫工院后〔200834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学院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水电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水电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3月5印发

附件:

河南工程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使有限的水电资源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及其他用户服务,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水电资源管理的经营单位及职责范围

河南工程学院后勤发展总公司为学院水电资源管理的经营单位,其职责:保证学院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管线,泵房,输电线路,高低压配电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参与学院供电,供水,排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完成学院水电全面计量收费工作,并按时向市里交纳水、电费及水资源费;负责节约用水、用电;负责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院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对后勤总公司水电管理进行调控,检查和考评。

二、水电资源的申请和受理

(一)凡需要在我院管辖的水,电管线上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后勤发展总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报告,由后勤发展总公司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经后勤产业管理处审查批准,并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用水开户费和用电增容费后,方可接水接电。各单位可委托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二)接水接电的单位需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后勤发展总公司提供施工安全图纸等有关资料。

(三)发展总公司应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合同”,按合同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按实际使用数收取一定的水电费押金,或到后勤发展总公司购买预付费电表。待双方解除供用关系,用户交齐最后一期水电费后,后勤发展总公司退还用户水电费押金。

(四)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先向后勤发展总公司办理申请手续,并报后勤产业管理处备案。

三、水电工程管理

(一)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未经后勤发展总公司同意,并到后勤产业管理处备案,不得在学院管辖的管路线路表前接水接电。

(二)用户如需要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发展总公司审核,报后勤产业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经后勤发展总公司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电供水。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应由后勤产业管理处、后勤发展总公司进行验收并收取有关水、电竣工图一份,以备维护修理,否则后勤发展总公司有权不予接水接电。接收后(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除外),后勤发展总公司应做好日常的维护、保修工作。

(四)学院的供水工程及输变电工程以及线路、管路维修工程一般有后勤发展总公司施工,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监督。如需外单位施工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可通过招、投标程序实施,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施工结束,后勤发展总公司或中标单位需向后勤管理处交验有关图纸和相关资料,在经后勤产业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方视工程结束。

(五)凡人为造成的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等供水供电设施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六)对于市供电,供水等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整改问题,后勤发展总公司应对照检查,认真及时整改。较大问题应及时向后勤产业管理处及学院汇报,如因人为因素未能及时整改以致造成学院财产、人员等方面的损害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1.凡属于河南工程学院管辖的水电用户均应在不同的供水点和受电点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表计量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他方法解决。学院对各单位下达用水、用电指标,指标范围内的费用由学院支付,超出指标部分由单位自己支付。

2.计量表及其辅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用户对水,电表校验有异议时,应委托郑州市职能部门对其水、电表进行校验,若校验无误,校验费由用户承担)。

3.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天)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对未安装计量表者,应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水电使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4.用户对水、电表应负责保管,如有遗失应负责赔偿;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水、电费按同期同费用户最高用费加倍计收。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5.对于学院下达水、电定额指标的院属单位,水电表安装到系、部、处一级,水电表安装经费由学院支出。各系、部、处为了内部结算水电费需安装水电表的,可委托后勤发展总公司安装,安装经费由各单位承担。非指标化管理单位的水电表新装或换装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6.经后勤发展总公司或市职能部门测试,若计量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的,后勤发展总公司或用户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水电费。起讫时间不清的,按装表之日起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但最多按六个月退补。

7.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计算错误,需要退,补电费的,可按照用电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双方协商解决。在确定前,用户按正常用电月份交付电费。

(二)水电定价、收据管理

1.水电的价格由学院收费管理委员会根据市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经学院发文在全院统一执行。

2.校内水电费收据采用河南工程学院校内结算凭证,对校内各单位收取水电费时,只能通过财务处转账方式,不能直接支付现金。对校外单位的水电费结算采用河南工程学院财务处收据。

3.水电定价的解释权在学院后勤产业管理处。

(三)指标管理

1.指标管理是学院实行全面计量收费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指标管理,有利于教学、科研、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等各水电使用单位加强内部管理,达到节支增效的管理目标。

2.凡需要由学院财务承担水、电费的院属各单位,学院均采取水、电指标定额管理办法。院职能部门依据各单位的办公人员数、用电负荷数、用水定额数以及实际水、电使用测量的统计数等方面综合考虑后,核定各单位的水、电指标,并将其水、电费划拨到各系、部、处、室,由后勤发展总公司根据各单位计量表的实际数直接向各系、部、处、室收取水、电费。学院采取节约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

3.自收自支单位的水、电费由后勤发展总公司直接按其计量表数收费。

(四)水电费收取

1.后勤发展总公司应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制度,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电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改善服务态度。

2.后勤发展总公司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后勤发展总公司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后勤发展总公司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收。

3.后勤发展总公司应及时清理欠款,对连续两个月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4.对租用学院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其水、电费由后勤发展总公司直接向租用单位和个人收取。

5.对使用公用盥洗室的学院教职工及家属,水费统一按每人每月3吨收取。

(五)违章与处罚

对于在表前接水或在线路上私自接电或绕越电度表接电、改变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启动表封以及采用其他方法致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的都属于窃水窃电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后勤发展总公司除当场给予停水停电外,水按水表额定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费,电按所用电器功率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至六倍处以罚金。窃水窃电起讫日期无法查明时,按六个月计算罚金。

五、大功率用电设备管理

(一)凡功率大于等于1KW的用电设备均视为大功率用电设备。

(二)经学院批准新增的空调器、电热设备及其他大功率用电设备,为了用电安全,必须到学院后勤发展总公司办理新增手续(说明设备型号、容量、装置地点),电力线路经后勤发展总公司及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领取使用证。

(三)对已经批准使用的大功率用电设备,由各系、部、处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院后勤发展总公司对学院现有的大功率用电设备进行核对和清查,以确保用电安全。

(四)为便于管理,大功率用电设备若有移位,应到后勤发展总公司办理迁移手续;若大功率用电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应办理报废手续。

(五)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电费划归各使用单位的水电经费开支。

六、节能管理

(一)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的节水节电措施,推广节能产品,进行节能改造。

(二)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确系教学、科研、生产及后勤生活需要的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炉、大型加热设备等,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勤产业管理处及后勤发展总公司备案后方可使用,否则,后勤发展总公司有权停止供电。烧坏电路设备由使用者负责。

(三)禁止用自来水降温和随意开启消防龙头冲洗搞卫生;校园绿化用水应尽量少用自来水,并由专人负责,采取节水方法浇灌。

(四)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水管等违规行为应及时举报。

七、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一)后勤发展总公司应保障学院的水电正常供应,负责院内泵房、配电间的日常巡查;加强院内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做好机组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后勤发展总公司应严格执行停送水电制度。一般情况的停水停电,后勤发展总公司须先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停水停电原因、时间、影响范围等),并通知影响使用的用户,做好停用水电准备工作后方可停水停电。如遇重大安全隐患,后勤发展总公司可先紧急停水停电,然后及时通知后勤产业管理处及有关用户。

(三)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定及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四)在水、电管理过程中,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制度不全、管理不严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情节严重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除。

九、本办法实施解释权属后勤产业管理处。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豫工院后〔200835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学院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校园环境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3月5印发

附件:

河南工程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院校园环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校园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凡在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校服务单位、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后勤产业管理处为学校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学院的基建、房产、医疗、保卫、绿化、后勤总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制定学院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学院批准后,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经费由学院核拨,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经费采取学院拨款与收费服务等多种形式支付,并逐步实现环境卫生的物业化和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卫生、医疗、宣传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提高学院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专业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

第七条 学院公共区域(主次干道、休闲广场、园林景点、公共绿地等)的清扫与保洁,由后勤发展总公司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的室内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 学院各单位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宣传栏、公告栏、橱窗、广告牌、标语牌和雕塑等,应当由各单位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条 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施工环境管理,严格遵守郑州市有关管理条例。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单位,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一条 学院的图书馆、体育场馆、礼堂、活动中心等,由场所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十二条 学院内的各种商业服务网点(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由主管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校区道路旁或者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在校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橱窗、指示牌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

第十五条 校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

第十六条 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后勤发展总公司,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三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的垃圾中转站及分布在校园内的垃圾箱、果皮箱、垃圾桶等,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后勤发展总公司管理和收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捡拾垃圾、废弃物,也不得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堆放点或接收场地。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倒入垃圾桶内;配置给各单位的垃圾桶由各单位使用并协助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单位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病菌、病毒、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固(液)体垃圾及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和排放。

第二十条 各部门的房屋装修、改扩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实行有偿收运服务管理,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运。

第二十一条 对校区内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商业网点(摊点)、服务公司等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学校实行有偿服务收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区内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倡导并鼓励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在具备条件的居民区和单位设置垃圾分类收贮箱,逐步推广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的设置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条 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与管理;负责校区内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置在各单位、居民卫生责任区的垃圾桶、垃圾箱、果皮箱等,单位及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管理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宾馆、体育场馆、各类活动中心等,应当由场所使用管理单位自行设置符合规定的果皮(痰)筒、垃圾收集容器,并自行保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内企业单位、商业网点,原则上自行按学院统一规定设置垃圾桶;如需申请学院设置时,则实行有偿配置,学院收取成本费。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或随意弃置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四)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

(五)运输液体、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货物等造成泄漏、抛散的;

(六)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

(七)盗窃、占用、迁移、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八)焚烧树叶和废弃物的。随意弃置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保卫部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废弃物”,是指生活垃圾、营业垃圾、无毒无害的工业垃圾和粪便等。“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容器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豫工院后〔200892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青年教师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学院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  后勤工作  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08年8月26印发 

附件:

河南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公寓房管理,根据学院现公寓房使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寓主要用于新进在编教职工和无房青年在编教职工过渡性住房,以承租形式安置青年教职工居住。

第二条 入住对象及条件。

(一)入住对象:新聘用青年教职工;

(二)入住条件:家不在郑州市区新毕业进校青年教职工。

第三条 入住安置标准及原则。

(一)新毕业本科学历青年教师,两人一间;

(二)新毕业硕士研究生青年教师,新校区一人一间;桐柏路校区两人一间。

(三)新毕业博士生青年教师,按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第四条 租住时间。

暂定为三年,特殊工作需要延长租住时间的,要经后勤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入住程序。

(一)新毕业聘用青年教师持人事处住宿安排通知单,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

(二)其他无房青年教工,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后勤管理处。经后勤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退住程序。

(一)因辞职、离职、调出、租住期满及在校内购买家属住房人员必须退还公寓住房。

(二)租住房腾空后,退住人持入住时签订协议报后勤处,由后勤处检查验收并签字证明,有押金者持验收证明到财务处退还押金。

如有损坏按入住协议内容执行。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公寓物业保洁由后勤总公司负责,管理细则由总公司另行制定执行。

(二)公寓内家具由学院统一配备,一人配单人床一张,简易三屉桌一张,木椅一把。

(三)公寓房不得转租、转借他人居住。

(四)水、电、暖、房租的缴纳。

水、电、暖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租住户,由租住人自行缴纳;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租住户,由后勤管理处报学院财务处每月从租住人工资中扣除。

水:2.40/

电:0.56/

暖:0.165//m2

房租:1.7/ /m2

两人住一间的人员,费用均摊。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入住三校区青年公寓的教工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住宿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1998年至2007年已入住桐柏路校区30号青年公寓的教工,租住期按原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豫工院后〔200959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河南工程学院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


河南工程学院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参照《河南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豫工院财[2008]111号)、《河南工程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院发[2008]130号)、《河南工程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豫工院财[2009]1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设备的管理范围:

(一)凡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备;

(二)凡单价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设备;

(三)凡单价不足5万元,但属于我院稀缺的设备。

第三条 后勤产业管理处(以下称“后勤处”)是学院设备管理的日常机构。为加强对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由学院主管院长负责领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部门使用各种经费购置的各类非教学科研大型设备。接受外单位捐赠的设备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大型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 学院大型设备的购置,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按照(豫工院财[2008]111号)、(院发[2008]130号)及(豫工院财[2009]19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购置。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购置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计划购置设备的规格、性能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安装使用环境及相关条件。

第六条 为了保证所购设备符合任务要求的技术指标,并在投入使用期间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在购买设备时同时签订维保协议。其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参照(院发[2008]13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 新购大型设备由设备提供方负责上门安装调试,采购部门负责对设备应达到的性能和参数情况进行监督。设备使用说明、维修维保合同等相关资料,交管理部门保管。因设备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采购部门负责与厂家联系,协商退货、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 学院的一切设备均属国有资产,各部门应遵循教育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流失和损坏,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的需要。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修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后勤处负责学院公共设备和部门设备的入库登记和实物账的统计,确保账、卡与部门实物一致;财务处负责设备分类账的登记,并定期与设备科进行对账。各环节要认真负责,确保全校账账、账卡、账物一致。

第九条 凡列入大型设备范围的设备,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均属校管设备,由校管或委托使用部门专管;无论何种方式,设备都为全校共有。

第十条 已购大型后勤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指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并经学院考核合格人员负责设备的使用、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大型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认真做好管理方面的交接工作。所有设备均应贴有由后勤处统一制作的“河南工程学院学院固定资产”标签。该标签由后勤处统一粘贴位置,由各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粘贴。

第十一条 大型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模范带头执行并督促检查;

(二)制定并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院的要求及时填报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三)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运行性能降低的设备,要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建立技术档案

大型设备交付使用后,专管单位必须立即建立技术档案,并上交学院档案室妥善保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审批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订货合同;

(三)装箱单、校验单、合格证;

(四)说明书;

(五)验收报告;

(六)操作规程;

(七)图纸及技术资料;

(八)使用、维修、标定校验记录(使用记录本每年存档1次);

(九)进口设备技术资料的中文译本等。

第十三条 要重视大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在正常维保的同时,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维护能力,逐步建立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维保队伍。

第十四条  专管人以外的本校单位或个人操作时,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确已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技能,可发给“操作证”。才准许单独使用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第十五条  大型设备必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的完好程度、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并做好表格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已购大型设备,未与专业技术单位建立维修维保机制的,使用部门要提出申请,并按豫工院财[2009]19号文件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定期维保,并签订协议。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  拥有大型设备部门应积极与拥有同类大型设备的单位开展专业协作和各种网络联系,定期交流使用、开发、维护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设备的使用率,扩大应用领域。

第十八条  大型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维修人员要相对固定,必须具有相应维修资质。对较大事故,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由所属单位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后勤处报告。

第十九条  进行较大的设备改造工作,应事先制订出最佳的设计方案,提出物资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改动设备卡、帐和增值手续,做好技术资料的入档工作。

第二十条  大型设备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后勤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需降档或报废的设备,经学院审批后,做降档或报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大型设备送院外修理,须事先报学院后勤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严禁带病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批准调拨或报废的大型设备,在后勤处接收之前不得随便转移地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坏、丢失等损失,由当事人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大型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使用部门要提前写出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借出和收回时都应立帐立据,严格交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大型设备调出、调入或赠送都要经过使用部门领导、分管副院长、院长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院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使用单位每学期应对本单位的大型设备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后勤处;本单位闲置不用的大型设备应及时上报,学院有权另行托管。

第二十八条 设备遗失或失窃,由使用部门填报《设备报失清单》,并随附设备遗失的详细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保卫部门意见、审计监察部门意见、对责任人处理(包括赔偿)意见等,经查证核实后,报后勤处、财务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后勤处将《设备报失清单》送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监察处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  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09年5月25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老校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62号  电话:0371-62508069 CopyRight Reserved @ 2008-2013 邮编:450007